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04-23 1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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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侵占河道 检察听证 履职整改后撤回起诉
【要旨】
经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可以通过检察听证评估整改效果,对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甘肃省景泰县位居甘肃省腹地北陲,甘宁蒙三省交界地带,地处黄土高原和腾格里沙漠过度地带,境内生态脆弱。黄河是景泰县唯一过境水系,松山水沙河为黄河的二级支流。2018年以来,甘肃省景泰县某选矿厂与甘肃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松山水沙河内合作开采经营砂石。在开采过程中,随意乱堆废料,不及时回填采砂坑。同时,二企业洗砂设备长期侵占河道,擅自将砂厂沉淀池淤泥排入松山水沙河,导致该河道118434㎡被长期侵占,严重破坏河道,危及行洪安全。景泰县水务局虽多次进行整治,但二企业仍违法生产经营并占用河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泰县检察院)联合景泰县河长制办公室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巡查时发现本案线索并开展调查。景泰县检察院经研判,于2021年11月29 日对景泰县水务局立案。经勘察现场,走访水务、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调取行政执法资料,询问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现景泰县水务局虽已对二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二公司没有自行整改的情况下,该局未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强行拆除侵占河道的洗砂设施设备,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同年12月17日,景泰县检察院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责令二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河道内洗砂设备,及时清除乱排乱堆的废渣、废料、淤泥,疏通河道并回填砂坑。
景泰县水务局于2021年12月30 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大部分问题已整改。景泰县检察院先后经两次实地走访,发现松山水沙河内乱堆的砂石和废弃料并未完全清除,采砂坑没有完全回填,河道没有平整复平,洗砂设备也未搬迁。景泰县水务局虽采取了部分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公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景泰县检察院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和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依法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景泰县水务局依法履行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后,景泰县水务局积极全面履职,要求案涉企业按照制定的河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立即开展整治工作。案涉企业拆除3条洗砂生产线,回填蓄水沉淀池2个,清理清运弃渣27万余立方米,全部用于回填恢复治理砂坑,松山水沙河河道已基本疏通。2022年5月25日,景泰县检察院实地查看,发现问题基本整治到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问题得到整改。为全面客观评估整改效果,景泰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水务、自然资源、乡镇政府以及涉案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介绍履职情况,播放整改前后影像视频资料,涉案企业就今后依法规范经营进行表态,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肯定了行政机关整改效果。经对整改效果实地查看、听证评估,景泰县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决定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畅通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采砂企业乱排、乱采、乱堆、乱建问题,依法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经诉前程序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有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督促企业立行整改,消除行洪安全隐患,确保了黄河河道畅通。检察机关以监督促保护,以办案促治理,加强黄河上游生态司法保护,彰显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检察担当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