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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省界浮舟侵占黄河干流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04-23 15:36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跨省界浮舟  行洪安全  一体化工作机制

  【要  旨】

  对于长期存在的跨区划侵占河道岸线问题,检察机关可以运用一体化工作机制,发挥属地检察机关、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和集中管辖作用,加强与水利部门协同,推动属地政府及时妥善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基本案情】

  2012年,为解决东明黄河大桥大修期间交通通行问题,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在河南省濮阳县与山东省东明县间的黄河河面上架设临时浮桥,要求大桥大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拆除浮桥及附属设施,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2018年7月,山东省东明县某浮桥公司(以下简称浮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仅将浮桥拆解,但未将浮舟和拖轮清除出黄河河道。2021年黄河汛期期间,浮舟和拖轮被冲离原停放地点,后被浮桥公司拖至东明黄河大桥下游黄河河道濮阳段岸边,现场停放的9组浮舟,每组浮舟长33米,宽36米,重约380吨,严重侵占河道岸线,影响行洪安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河南河务局)等相关部门多次督促浮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但浮桥公司仅缴纳了罚款,浮舟和拖轮一直未撤离黄河河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月,依托“河长+检察长”制协作机制,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先后将水利部督办的该问题线索移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河南省检察院)。鉴于该问题存续时间较长且涉及两省两县,河南省检察院经研判后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指定濮阳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协助做好与当地政府、群众沟通协调工作。同时,河南省检察院及时向最高检汇报案情,请最高检协调山东省相关检察机关给予配合。随后,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核查浮桥公司相关信息。

  2022年4月,为确保办案效率、质量和效果,河南省检察院交郑州铁检分院立案办理。经与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联合实地现场调查,查阅行政执法资料,检察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濮阳县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黄河河道管理、保护、治理和防洪工作负有监管职责。郑州铁检分院向濮阳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防汛抗洪主体责任,尽快处理该处河段浮舟侵占黄河河道岸线影响行洪、破坏黄河生态环境问题,并排查辖区内其他类似情形。

  检察建议发出后,河南省三级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濮阳县人民政府进行座谈,就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承诺责任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与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进行座谈,建议其全面履行黄河河道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协同濮阳县人民政府对企业进行释法说理,赢得企业理解和配合。濮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出台整治方案,将该问题纳入县委县政府督察问题台账。河南河务局、濮阳黄河河务局第一黄河河务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驻现场实地办公,及时跟进整改情况。

  在各级检察机关、水利部门、河务部门及濮阳县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浮桥公司前后修订5次形成整治方案。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下,濮阳县人民政府充分考虑浮舟清运对所占用土地的影响,积极补偿群众青苗损失,消除信访隐患。2022年4月10日,浮桥公司将9组浮舟拖运上岸。4月25日,浮桥公司组织人员设备将浮舟切割后的3300吨钢铁清运完毕,现场恢复原状,河道恢复原貌。同年6月14日,河南省检察院邀请省河长办、河南河务局联合进行现场回访,经综合研判,确认该案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黄河水利委员会专门致函河南省检察院表示感谢。同时,濮阳县人民政府依据检察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梳理排查全县河湖影响行洪问题线索53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上下联动积极履职,同步推进案情调查、协调沟通、跟进监督等工作,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依托“河长+检察长”制,与河长制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治理,最终推动历时多年的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为维护黄河安澜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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