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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4-23 15:37  

  【关键词】

  黄河河道  盗采河砂  恢复性司法  从业禁止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在办理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和“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从而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双重目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共谋从黄河河道内抽砂销售牟利,并分别出资购买铲车、平整道路、租赁土地挖掘沉砂池等。2019年6月至11月,王某界、王某存在未取得开采河砂合法资质和许可证明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抽砂泵等专业设备从郓城县李集镇李清浮桥西侧黄河河道内抽取河砂至沉砂池。经专业机构测量,沉淀成砂数量为55920.88立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86.49万元。二被告人将上述河砂按照每吨1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1100吨后被查获。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郓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王某界、王某存提出河砂不是矿产资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解。针对辩解,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行为性质、法律规定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方面向王某界、王某存作了解释,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最终使二名犯罪嫌疑人认识到错误,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主动清除沉砂池。2月22日,郓城县检察院成立由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组成的联合办案组就本案对黄河行洪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的具体危害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联合办案组邀请郓城黄河河务局专家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测量、分析论证,制定了修复方案,并就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和环境修复等专业性问题出具了意见书和清理费用核算意见。4月7日,郓城县检察院对王某界、王某存以非法采矿罪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3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八万三千元,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同时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责令二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郓城黄河河务局监督下清除所有沉砂池,恢复河道原貌,禁止王某界、王某存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采砂活动。二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后二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沉砂池清除完毕,恢复河道原貌并通过郓城黄河河务局验收。

  2021年1月25日,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监管漏洞,郓城县检察院向郓城黄河河务局制发了加强法治教育、严查非法采砂、强化协作形成打击合力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受到郓城黄河河务局高度重视。两家单位就进一步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模式,形成执法司法衔接合力达成共识。随后,郓城黄河河务局进一步加强了日常和突击巡查河道的监管力度,积极筑牢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典型意义】

  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威胁黄河的行洪安全,应当严厉打击。针对一些犯罪分子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办案与普法并行,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深刻认识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性。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实践“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做到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并行,依法办案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从业禁止令的适用,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坚持源头治理,以“我管”的担当促进职能机关“都管”的作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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