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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郓城县黄河滩区内建沉砂池案宣判

2020-07-27 17:25  

  近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在黄河滩区内非法采砂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经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金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在郓城县李集镇高才刘村窑厂北侧黄河滩区内建设沉砂池两个,并购买抽砂船、管子和电源等抽砂设备,以每立方米2元的价格雇佣张某从黄河河道内抽砂。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检测评估,两个沉砂池合计体积约2.1万立方米,价值7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金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沉砂池违法采砂,形成高于地面2-3米的砂场,成为阻水障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危及沿黄群众生命,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黄某金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郓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在郓城河务局的监督下,依据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限期排除行洪障碍、消除危险,若逾期未清除,则由河道主管机关强制清除,由被告人承担清除费用396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截至目前,郓城法院共受理非法采矿等涉黄河环境资源保护案件4件,涉案金额4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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