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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杜绝运动式、变相、任性检查

2025-03-07 09:12  

为提高行政执法质效,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要求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推动规范检查、精准检查、协同检查,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


到2027年,“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省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实施意见》提出这些重点任务↓↓


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


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2025年3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省市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梳理整合现有行政检查事项,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事项。


动态监测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特别高和长期未被使用事项进行分析,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


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


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


大力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具有物联感知能力的非现场检查。


通过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


完善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实行精准画像,并与差异化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等挂钩;评价结果好的,年度内可以少检或不检。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场检查频次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


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


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


行政执法主体要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具体任务方案,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


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行政检查。


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上制定实施。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主要由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


省市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予“行政行为码”,健全检查处罚无缝衔接、闭环管理机制。


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码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依规处理。


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


深化“互动治理”理念,落实“预约式”指导服务、多部门联合帮扶企业整改完善,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评价”等工作模式,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情形清单。


建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强化数字赋能


迭代省统一平台,支撑行政执法全过程在线实施,推进数字应用更加智能化。


加快全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和治理,推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证据共享互认。


健全涉企检查监督模型,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行政检查分析预警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发现和改进行政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意见》还提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清单,细化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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