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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资源管理的法律

2015-05-13 15:43  

  日本水资源的开发有较悠久的历史。100多年前,明治维新成功后,明治政府就模仿欧、美等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公布并实行了河川法。从此,日本开始了依法开发利用江河水资源的历史。按照水资源的不同用途,日本将水资源开发分为三类: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保护好有限的水资源,日本政府制订了较完善的水资源法律体系,各中央直属机构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依法行政,多家管理,但有条不紊。如:建设省负责治水,城市下水道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国土厅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农林水产省负责灌溉排水工作;通商产业省负责工业用水;厚生省则负责生活用水。

  1 日本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1.1 中央政府的水资源集中协调与分部门管理

  日本采用集中协调与分部门行政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一切重大事宜均由总理大臣直接管,为减轻其日常工作负担,在内阁中设置直属二级单位国土厅,其内再设置水资源部,作为水资源日常管理的最高协调部门。国土厅水资源部的人员均来自水资源的分管部门,有不同的水管理专业背景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受国土厅的协调,建设省河川局是防洪建设与管理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厚生省水道环境部是自来水事业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通产省水道局是工业用水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农林水产省构造改善局是农林用水的政府最高分管部门。在水环境管理方面,日本于1967年通过《公害对策基本法》,确立了国家环境管理的原则。1970年制订了《水污染防治法》,1972年,中央政府设置了环境厅,2000年又升格为环境省,下设水质保护局,统一领导和协调水环境管理。

  国土厅统一协调水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河川法》,相当于我国呼之欲出的《流域法》。统一协调的技术基础,是“流域水资源基本规划”。流域水资源基本规划在制定时,行政领导完全由国土厅负责,对其他分管部门只是征求意见。管理的实质性内容,国土厅倾向于政策制定和部门间权衡,其他省多倾向于专业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日本民族号称和族,其文化传统的精髓是“和”,极注重团队合作精神。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能否与其他人进行成功合作,是对其评价的重大因子。上述集中协调下的水资源分部门管理体制,深深植根于日本的文化传统之中,使得国土厅对水资源问题的协调,从未遇到重大挑战。

    1.2 以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为主

  流域水资源管理与行政区水管理的关系,明确以流域为基础。流域管理集中体现在跨行政区河流或河段上。根据《河川法》,中央政府对一级河川按流域范围指定管理者,负责有关的保护和整治活动。所需费用,一级河川所在的都、道、府、县最多担负到50%。

  对兴利活动,在《河川法》之下又制定了《水资源开发促进法》。规定由内阁总理大臣指定“水资源开发水系”,以流域为基础制定水资源基本规划,并以此为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一级河川中,从1962年开始已经指定了7个由国土厅直接监督管理的水系。其他暂未指定水系由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管理者。

  在中央政府以下,日本有东京都、北海道、京都府、大阪府以及43县等47个二级地方政府,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中央部门除国土厅外,其他专业部门均有对口下属单位,接受中央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指定水系的开发,日本实行政企分离的制度。《河川法》以下还制定了《水资源开发公团法》,成立了专门从事指定水系的水资源开发活动,以独立法人资格进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2 以流域为基础的日本水管理法规

  2.1 流域法与专业法的结合

  日本水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是《河川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以流域为单元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在防止河流受到洪水、高潮灾害影响的同时,维持流水的正常功能,并在国土整治和开发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以利维持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河川法》相当于统一各项分部门法规的大纲。立法的基本精神,一是强调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规定全国水资源由一个部门主管,协调多个分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分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开发利用项目。二是强调了防洪与水资源利用的协调。中国目前尚无相当于《河川法》的《流域法》,迫切需要设立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法规。

  《河川法》规定,一级河流的管理权限在中央政府,由建设大臣负责。在建设大臣指定的区段(“指定区段”)内,可按照政令规定,交给所在的都、道、府、县知事办理。在建设大臣要指定“指定区段”时,必须预先听取相关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要变更或撤消“指定区段”时也应经同样手续。一级河流的支流为二级河流,其管理者为管辖该河流区段的都道府县知事。日本的二级行政区划分为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二级行政区以下再分为市、町、村三级,相当于我国的市(县)、乡、村三级。

  《河川法》强调了河流治理基本方针的确立,规定各河川管理单位必须就其分管的河流,制定有关该河流的规划、防洪标准(水位、流量),以及其他治理工程和维持河流动能所需的基本方针。在制定河流治理基本方针时,要充分考虑受灾发生的情况、水资源利用的状况以及河流环境的现状,且谋求与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取得协调,并依据政令规定,拟定有利于河流综合管理的方略。

  2.2 日本河川管理的目的及原则

  《河川法》立法的宗旨,是防止河川由于洪水或高海潮而发生灾害、合理利用河川、保持河水正常功能的综合管理、国土保护与开发、保持公众安全及增进公共福利。上述目的,遂成为衡量日本河川管理恰当与否的准则。《河川法》规定一级河川由建设大臣行使管理权,对“指定区间”内的一级河川可委任给该河川所在的都、道、府、县的首长行使部分管理权。二级河川由该河川所在都、道、府、县的首长行使管理权,但流经两个以上都、道、府、县边界的二级河川则通过有关都、道、府、县的首长协调规定管理方法。准用河川由市、町、村长行使管理权。

  《河川法》第12条规定河川管理者必须编制河川登记册(分为河川现状登记册和水利登记册)。河川现状登记册记载水系、河川名、指定区间、河川长度、河川区域概要、主要管理设施、河川使用许可及河川保护区等的指定日期及概况,并附有表示附近地形及方位的平面图。水利登记册主要记载水利工程使用的水系及河川名、水利使用许可者的姓名、水利使用的目的、许可水量、许可期间及排水口位置等事项。对于向河川排污,《河川法实施令》中规定,生活或工业污水或废水(农业或渔业除外)日排放量在50m3以上的排污者必须向河川管理者申报,申报书应指明排污者姓名、住址、排污的河川种类及名称、排污占地、排污期间排污量、污水水质、污水处理方法等方面。为保护枯水季节河川的清洁,河川管理者可以要求排污者减少排污量或暂停污染。在河川区域内地面清洗含泥土、污物、染料等的物件和在该区域内土地上堆积土石、竹木及其他物件必须取得河川管理者的许可。

  对河川管理费用的分担原则,除《河川法》和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级河川的管理费原则上由国家负担,二级河川管理费原则上由该河所在的都、道、府、县负担。由于河川是公共财产,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减少在公共财产使用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因此建立赔偿制度至关重要,这也是我国水法规中最为欠缺的地方。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河川法》规定在建设省内设置河川审议会,审议会的任务,除了对《河川法》要求内的一些问题进行调研与审查外,还接受建设大臣的资质,并审查有关河川方面的一些重要事项。各都、道、府、县可设置相应的河川审议会,其任务是接受都、道、府、县首长的资质,审查二级河川的重大事项。为了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河川法实施令》将《河川法》规定的内容加以细化,对绝大多数条款作了具体解释与规定,使得执法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