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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水权法简介

2015-05-13 15:47  

  美国加州和西部其他州的水权法与美国东部各州的管理用水的法律有很大不同。季节的、地理的、数量的差异使加利福尼亚水权法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混合体系,由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的组成:河岸权和专用权。其他类型的水权在加利福尼亚也存在着,其中包括保留权(联邦政府为共有土地留出的用水)和印第安人村庄权(依据西班牙和墨西哥法律属于地方自治的权利).

  河岸权通常与邻近水边的陆地联系在一起。加州采用了与东部沿海地区相近的英国习惯法。这种法律还包括河岸原则。

  河岸权授予土地所有者使用流过其土地的一定份额的用水的权利。河岸权不需要许可证、执照或者政府批准,但它只适用于自然留过其土地的河流。河岸权没有给用水者用水库存水已备干旱时使用或者在分水岭以外的土地使用水的权利。河岸权归属于财产权,当土地转手时,邻近水源的部分土地通常也失去了用水的权利。

  水权法在1849年沿着一条不同的路线发展。那时随着加州发现了金矿,成千上万的淘金者开始蜂拥至此。水利发展的规模在美国历史上是空前的。那时候矿工们修建了广阔的水路网络来满足用水的要求。通过这些输水系统把水运送到离当地水源很远的地方。自治独立的矿工们把在开矿时使用的“谁发现谁拥有”的惯例运用到水权上。这就是加州水权法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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