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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安全饮用水法简介(3)

2015-05-13 15:48  

  八、 公共供水系统

  所谓公共供水系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至少有15个服务接点,且每年至少有不少于60天的时间其用户人数不少于25人/天。

  对于不同类型的供水系统,安全饮用水法对其所采用的标准的要求也不同。所以还进一步将公共饮用水系统再分为以下类型:

  1. 社区供水系统

  全国大约有55,000个供水系统是属于这一类的。这类系统终年都服务于相同的人群。大多数的居民,包括居住在城市、小镇中的家用住宅、公寓式住宅和停放的可移动住宅中的居民,都是使用这种供水系统。

  2. 非社区水系统

  这种公共供水系统也是为公众服务,但不是终年为相同的人群服务。这种系统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

  2.1 非短期的非社区水系统

  这种类型的水系统大约全国共有20,000个。它们一年中要有超过6个月的时间是为相同的人群服务,但不是全年都为相同的人群服务。如学校中自己所拥有的供水系统就属于这种类型。

  2.2 短期的非社区水系统

  这种类型的供水系统全国大约有95,000个。这种供水系统为公众服务,但一年中为相同的人群服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例如上述两种类型以外剩下的地区或野营地的供水系统可以认为是属于这一类的。

  九、 美国环保署采用三步法来建立饮用水的主要的标准

  首先,环保署要确定饮用水中对人体健康不利的各种污染物、它们在饮用水中出现的频率、以及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含量。然后再进一步确定需要研究的污染物,并确定需要控制的污染物。

  第二步,环保署对于已决定需要控制的各种污染物要进一步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含量的目标。污染物低于该最大含量目标以下的饮用水被认为不会对健康构成威胁。这一目标将给饮用水保留一个安全的余度。

  第三步,环保署对于公共供水系统中输送到任何用户的水龙头中饮用水中每种决定要控制的污染物规定其最大允许限量。这一允许限量是执法的依据。并按现实可行的条件尽可能地接近于在第二步中所定的目标。

  安全饮用水法所定义的可行的标准是在利用最好的工艺、水处理技术和环保署发现的其他方法(在现场经过检查确认这些技术的有效性后)所能够实现的法定的水中的污染限量,同时要考虑所需的费用是否合理。

  当经济上和技术上对于所制定的最大允许污染限量都不可行时,或者缺乏经济上可行的探测水中污染含量的方法时,美国环保署还制定了一套替代的去除水中污染的水处理技术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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