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水法的历史发展
2015-05-13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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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水法的制定起因于以下一些因素:解决用水矛盾,水利工程的规模扩大和复杂化,政治经济集中程度使土地和水的占有权变更,人口增加和技术进步使国家活动内容扩大等。各国水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各自的社会政治制度、资源开发利用历史以及宗教等因素有关,如日本古代水法可追溯到中国唐代的《水部式》(水法),明治维新后开始制定河川法;英国水法始自15世纪解决供水问题的需要,19世纪开始制定水工程条例、公共卫生法等。
在水法发展历史上,习惯法、穆斯林水法、罗马水法以及欧洲民法系统中的水法原理曾产生过很大影响。自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是国际水法历史发展最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世界各国的水资源被广泛开发利用,用水量迅速增加。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综合利用、用水管理、投资分摊、环境保护、组织体制等一系列问题都反映到水法中来,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在修订水法,或制定新的水法。国外一些文献称这一时期为现代水法形成和发展时期。
现代水资源立法形式,广义地说,应包括国家宪法条款、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政府颁布的通告、规定、部级决定、地方和城市发布的条例等。国际水法协会1976年加拉加斯会议提出,水资源立法内容应包括所有有助于合理保护、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活动,按照水量、水质以及水和其它自然资源或环境因素的关系拟定。具体包括:国家水政策目标及实现途径、水的控制和主权权利、用水权的取得、有关水源和用水的禁令、用水优先权、用水条件、水害的防止、水事裁判、用水户参与管理、水资源管理、用水新技术的审查和批准等。
综观世界各国水法,大致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类以英、法等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制定一个基本水法,内容包括水资源开发、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此外还制定有专项法规,如英国1973年水法,规定了水务局的设置、职能及水管理任务等;法国1964年水法侧重水的分配、防止污染等;另一类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代表,根据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的需要制定针对各种目的的法规,但似乎没有一个基本水法。如美国水工程的规划、拨款、建议和管理几乎都通过立法确定。自1824年国会批准第二个有关水的法规"河道和港口法"至1983年里根政府批准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研究的经济与环境原理和指南",其间共制定有关水的法规数十个。日本著名的水法有河川法、特定多目标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国外文献概括了国际水资源立法的若干经验:(1)水法的现代化趋势、现代水资源利用和管理中的新成果、新矛盾的解决等,不断反映在水资源立法中;(2)根据需要多方面立法。实践表明,由于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复杂性,不论有无基本水法,都需要制定多方面的水法规;(3)水法,包括基本水法,既要保持相对稳定,也要适时修改过时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