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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

2017-03-01 13:18  

  2月27日下午,山西省人大举行《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喜荣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冯改朵主持会议,省水利厅厅长潘军峰对《条例》进行解读并答记者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研究室有关负责同志,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领导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中央驻晋新闻媒体和省内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条例》以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促进生态修复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线,共分七章五十条。具体内容确定了“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修复保护原则,规定了汾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及产业政策、地下水关井压采的强制措施、河流源头和泉源修复保护制度,细化了河湖岸线管理,同时加强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监督检查。该《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田喜荣在讲话中指出,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必要性、重要性,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是事关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举措。《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体现了党和国家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相关规定要求。同时,《条例》的颁布实施也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山西特色,认真贯彻了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的重大思路和要求,充分反映了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全省人民建设美丽山西、实现“表里山河山清水秀”的强烈愿望。为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条例》颁布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充分发挥《条例》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田喜荣强调,一要大力学习宣传《条例》,依法推动山西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举措,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宣传教育质量,增强宣传教育效果,在全省上下形成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二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条例》规定,要明确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要深化、细化《条例》中规定的一些重要制度。三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结合起来,严格责任考核,不断增强立法的责任约束效力。要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发布会上,潘军峰从《条例》出台的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就汾河流域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地下水及泉域保护、非法采砂、全面推进河长制等方面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潘军峰介绍,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虽经持续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未得到根本性好转。为此,山西省2015年启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重大战略工程,同时提出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依法推进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潘军峰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汾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二是规定了“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修复保护原则。三是规定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及产业政策。四是规定了地下水关井压采的强制措施。五是规定了河流源头和泉源修复保护制度。六是规定细化了河湖岸线管理。七是加强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监督检查。 

  潘军峰指出,作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主要职责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同时结合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提高社会公众对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