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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提请浙江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03-30 14:55  

  3月28日,《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2008年,长兴等地率先开展河长制试点;2013年,河长制扩大到了全省范围。实践表明,河长制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净化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浙江“五水共治”的一项基本制度。

  在这项制度中,河长的作用尤其关键。浙江在“五水共治”实践中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截至目前,浙江共配备各级河长6.1万名。《草案》对于浙江不同级别河长的设置和职责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河长主要承担协调和解决责任水域治理与保护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等多项职责;乡镇、村级河长主要承担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和解决巡查发现的问题,并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问题履行报告等职责。

  此外,《草案》对浙江省河长的履职奖惩情况也予以明确。河长履职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村级河长还可以给予奖励。河长如有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怠于履行河长职责行为,《草案》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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