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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文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01-22 09:23  

 

审查会会场

  1月17日,《陕西省水文条例(修订)》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即将颁布施行。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于2005年公布施行,对规范全省水文行业管理,保护水文基础设施,服务防汛抗旱和生态保护,促进水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5年开始,陕西省水利厅根据近年中省对水利工作、“放管服”及机构改革等要求,开始《条例》修订的调研起草工作。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在立法调研基础上,两次在网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省人大农工委、法工委对《条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7月、11月,深入汉中、安康、延安、宝鸡、商洛等水文站点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省人大法工委召开了水文、法律等专家论证会,在听取认真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审查。

  《条例》由原来36条修订为37条。主要规定了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水文资料的汇交保管使用、监测设施和环境的保护等内容。新修订《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完善水文发展规划的编审;贯彻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精简水文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省水文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调整优化;强化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内容;重新划定水文监测河段基本断面范围和水文测站保护区范围;对水文测站迁移或改建作出了具体规定;调整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规范和促进我省水文事业发展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