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动态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0月起施行

2020-06-16 09:48  

  6月11日,《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从水环境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水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排放;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城镇排水管网蓄滞污水;西安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违反规定非法排污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入无障碍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