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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首例水资源费拖欠案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0-05-08 17:02  

  为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扬州市水利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向此类案件受理权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2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扬州市区某酒店拒交水资源费一案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人扬州市水利局依法申请执行的扬水限缴字〔2019〕01号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至此,这起历时一年多的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终于圆满结束。

  该起案件是扬州市成立水政执法队伍以来,办理的首件拖欠水资源费案。2018年扬州市区某酒店(该酒店于2017年申请破产)部分承租人以租期未到为由,经管理人同意经营并取水,且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累计拖欠水资源费20余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扬州市水利局于2019年4月17日决定立案查处。

  期间,扬州市水政监察支队与收费管理部门多次联合上门执法,向其宣传水法律法规,催缴相关费用,该涉案单位仍未停止取水行为并拒交水资源费。为切实依法行政,扬州市水利局先后下达了“扬州市水利局水资源费征收通知书”、“扬州市水利局责令限期缴费通知书”、“扬州市水利局行政强制催告书”,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未果的情况下,扬州市水利局于2020年4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并认定扬州市水利局做出的扬水限缴字〔2019〕01号“责令限期缴费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准予强制执行。

  依法征缴水资源费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要求。此次拖欠水资源费强制执行一案裁决,是扬州市有史以来实施行政强制追缴水资源费首例,不仅有效树立了水行政执法的权威,也充分发挥了水资源管理的刚性约束作用,为践行“水利行业强监管”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为节水型社会的创建助力。今后扬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在接下来的执法工作中,将继续秉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对违法行为敢于执法、勇于执法、管出成效,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以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扬州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扬州市水利执法监督管理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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