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某公司因为违规“抢跑”开工被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2025-03-21 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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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某水务局在工作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水利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某水务局依法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某公司,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且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已于2023年6月擅自开始施工。某水务局在发现其违规行为后,于8月、9月两次下发停工通知,责令该项目立即停工,并于8月底约谈该公司负责人。然而,该公司拒不执行停工要求,持续违规施工。直至2023年9月底,该公司才取得《某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书》,并于10月向某水务局补报了开工备案表。此时,距离其擅自开工建设已过去3个月有余。
判罚结果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9月,某水务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87496.94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8749.6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暴露出建设单位法治意识淡薄、项目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各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应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只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工程项目规范有序推进,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各建设单位应引以为鉴,强化责任意识,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
有关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