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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制度研究

2022-11-17 16:58  

成果摘要

  2012年长江流域开始实施上游水库群联合调度,随着联合调度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已从最初的10座水库逐步扩展到2021年107座水工程,经济社会及生态效益巨大。然而,联合调度管理立法仍存在缺失,如何从法制轨道上解决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问题,最大化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显得尤为紧迫。

  本项目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梳理分析了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证了联合调度管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立法的主要内容,完成了《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立法论证报告》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条文建议稿及编制说明,不仅为依法开展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奠定基础,同时为完善长江流域水法规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立法论证报告》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现状进行了认真梳理,全方位分析了联合调度管理还存在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相关机制尚需健全、联合调度立法存在缺失等问题,从保障国家水安全、长江多种功能实现、流域统一调度管理、水法规体系完善等方面系统论述了开展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并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现有法律法规和已有工作基础等方面阐述了立法的可行性;具体提出了立法主体构架,包括拟确立的联合调度适用范围、总体原则和目标、管理体制、联合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与修改、联合调度权限的划分与实施、联合调度的保障与监督等。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条文建议稿主要包括总则、联合调度计划、联合调度实施、联合调度权限、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32条。关于管理体制,划定了水利部、长江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边界。关于联合调度实施,从一般规定、联合防洪调度、联合水量调度、联合生态调度、应急水量调度等相关实施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联合调度的权限,对调度权限进行一般规定,明确由水利部、长江委、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依据经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按照权限分级调度;并对联合调度涉及的水库、蓄滞洪区、排涝泵站、引调水工程等调度权限予以细化规范。关于联合调度的监督检查,明确水利部、长江委、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联合调度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运管单位积极履职,整改落实有关问题;并对实施联合调度涉及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联合调度监测、信息报送与共享、总结与评估、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事项、监督检查问题整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研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络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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