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修订论证
2022-11-16 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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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摘要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强化水行政执法的法制基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组织开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订的立项研究工作,提出修订思路和具体建议。
一、项目研究背景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深刻变化,水行政执法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一是治水形势发生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对良好水生态、优美水环境的需求更为强烈,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执法巩固提升治水成效。二是水行政执法面临新改革。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水行政执法在管理体制、执法方式、执法效能等方面有了更高要求。三是法律法规提出新要求。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细化行刑衔接制度,完善从轻减轻处罚、时效、回避、证据、简易程序、听证等程序规定,《办法》也需要相应调整。
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水法规体系制度,完善水行政执法的法律基础,修订《办法》和《章程》十分必要。
二、项目研究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系统梳理《办法》《章程》制定的时代背景和起草过程,理清当前我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趋势及制度需求,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发放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提炼各流域机构和各级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现有《办法》《章程》主要制度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与相关制度不衔接、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制度空白等问题,系统评估《办法》《章程》的明确性、规范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为修订工作提供文本调整具体指引和法律依据。
三、项目研究成果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研究》报告,提出要推动执法中心下移,明确水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类型;细化水行政处罚管辖权划分,完善权限划分、属地管辖制度,新增提级管辖、管辖协商等制度规定;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据调查收集程序,对调查取证流程、查封扣押、协助调查取证等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明确“三项制度”规定,细化处罚公示、处罚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进一步促进水行政处罚执行,创设延期或分期罚款缴纳时限要求,细化罚款缴纳相关规定。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修订研究》报告,提出要建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明确其性质和职能;科学配置执法力量,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水行政执法职责清单、任职资格,加强执法培训和经费保障;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设施,改善执法条件。
研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