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抓重点 突破创新 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重庆市水利局

2016-05-31 15:24  

  2014年以来,在水利部、长江委的关心指导下,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水政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中央新时期治水思路和重庆水利中心工作,水政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4年以来的水政工作开展情况

  (一)水行政立法屡创佳绩

  1、全面完成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共历时三年半,2012年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 2013年7月完成水行政部门起草工作提交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10月9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于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定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确立了: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处罚制度;矿藏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水环境评价制度和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搬迁措施、补偿制度;水能资源开发权出让公开招投标制度;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区域取水、排水限批制度;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其他新建项目不得影响规划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资源监测公告制度;用水审计和水平衡测试制度;地下水限制开采制度……等十大重要制度。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实现创新、突破

  2015年7月30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由市人大直接立法,这在我市水利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此次立法质量高、效率快、效果好、创新多:一是在上位法尚未完成修订工作时,为了解决重庆河道管理某些方面的突出问题,先行探索开展地方修法。二是在该修订项目未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情况下,通过多方动员和争取后,引起了市人大领导的重视,最终增补成功。三是从启动全面修法到审议通过仅用了4个月,刷新了重庆水利立法速度记录。四是《条例》“含金量”高,明确了九项创新制度:一是全面简政放权。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除国家管理权限和跨区县(自治县)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外,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河道采砂权实行公开出让。除年开采量低于五千吨或者因航道整治清淤采砂外,河道采砂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采砂单位和个人;三是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房屋;四是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河道资源不得抬高河道水位,确需占用河道行洪断面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扩大河道原有行洪断面;五是禁止填堵或者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封盖集水面积两平方公里以下河道,防洪标准应当比所在城镇提高一个以上防护等级;六是建立河道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经批准利用河道土地、水域等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七是全面建立河道巡查制度。规定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河道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八是进一步规定河道清障重大强制措施。河道管理范围内人为形成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可由区县(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及时清除;九是建立了河道规划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调查和评价并公布河道名录,在此基础上,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除此之外,修订后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还融入了河道生态治理、城区河道治理需与历史人文相结合、开采河道埋藏物(阴沉木等)、河道保洁、河道护岸林营造、河道生态流量调度、河道划界、河道清淤疏浚、河道采砂临时禁采期设置、加大河道采砂处罚力度等现代河道管理理念。

  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为配合推动我局承办的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和“山坪塘整治”两件民生实事,2014年11月市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向市人大领导、市政府分管市长、市人大农委、法工委、市法制办作专题汇报,争取《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列入了2015年市政府、市人大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15年又积极争取列入2016年市人大农委直接立法项目。目前,我局已成立了《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并起草了《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初稿,召开了两次立法论证会。

  (二)水行政执法实现突破

  1、抓好典型案件查处

  2014至2015年,市水利局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7件,目前已全部办结,上缴市财政罚没款164.2万元;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查处水事违法案件648件,罚款3559.7万元,创造了全市同期水行政处罚数额新高。

  2、抓好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选派的22名同志参加了市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全部参训学员均通过了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并取得了执法资格证,充实了执法力量;二是完成了8个区县水政执法船艇的政府采购和装备配置工作,组织选派驾驶操作人员参加了供货商举办的驾驶及维护技术培训。

  3、抓好执法监督检查

  一是完成了水利部布置的2014年河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协调处理了奉节、云阳、涪陵三峡库区河湖违法建设项目整改工作。二是搞好2015年水土保持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制定印发了《重庆市水土保持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采取市局直接组织三个工作组重点抽查和委托区县水务局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境内15个水利部、长江委审批的大型生产建设项目及269个市级审批的已建、在建、未建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治理区等敏感地区进行监督检查,全市共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23起,限期整改通知238份,查处水保案件147件。此外,做好区县执法工作指导,对区县执法人员提出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指导,做到了市局与区县分工明确、权责对等。

  4、抓好水事纠纷化解

  认真开展省际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对辖区内敏感地带可能出现的水事纠纷进行了认真排查。并要求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完善省际水事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促进省际和谐。着重抓好鄂渝边界(千丈岩—老龙洞)水事纠纷调处工作,今年7月陪同长江委到巫山县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分别于9月15日、12月16日参加了长江委在武汉组织召开的调解会,尽力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

  (三)简政放权,规范行政权力

  1、抓好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

  一是做好行政审批改革总体规划设计,局主要领导亲自调研摸底,亲自协调各分管领导、各主办处室关系,精心研究制定了行政许可改革方案。在上报市政府的行政许可改革方案中,市级水行政审批项目将由原来的20项(含子项为29项)精简为12项(含子项为13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非许可类审批2项,减少比例达到55%以上,该方案创下全国省级水行政部门审批项目数量最少。二是按市政府部署分布实施简政放权。经过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多轮清理,截至2015年底已先后取消和下放水行政审批及资格认定事项共22项:其中取消市级终审行政审批8项,下放市级终审行政审批1项,取消市级初审行政审批8项,取消市级专业资格认定5项。三是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所有涉水行政审批从接件受理到审查送达全面实现网络化,市级水行政审批系统统一接入市政府行政审批综合网络平台。按照水利部要求,分别对高速公路和企业投资项目涉水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相近的审批项目科学整合、归并,提高了审批效率。

  2、严格制定行政权力“两单一图一表”

  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多轮清理,在市政府公布的2015年版权力清单中,行政权力由原来的143项减少为52项,其中行政处罚39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强制3项,其他权力8项,减少比例达到63%。并针对每项行政权力对应拟定责任清单、制作行政权力登记表、绘制权力流程图。同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清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全市水利部门通用权力清单。

  3、大力推进水利非许可类行政审批改革

  在国务院要求取消所有非许可类审批前提下,积极转变管理思路,争取将确需保留的“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批”两项非许可类审批转化为政府内部审批。

  4、完成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了直辖以来我局印发的4万余件公文中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 302件,其中:继续有效55件,废止247件。对需要补充报备的49个水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补报备,全部通过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备案审查。

  5、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

  起草印发了《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水函〔2015〕154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法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并结合实际落实了责任和分工。

  (四)认真办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1、认真办好行政复议案件,实现零撤销

  2014年至2015年,共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0件,其中维持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6件,不予立案受理1件,答复水利部、市人民政府对我局行政复议案件3件,均维持我局具体行政行为。具体为:维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水务局对周鑫泉对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维持张治发对奉节县水务局提出4项政府信息公开回复;维持丰都县水务局对重庆市飞水岩电站技术性审查文件;水利部维持我局关于小北海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批文件的2项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维持我局对河南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诉意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遂宁市海博建材有限公司对潼南县水务局提出的行政复议案。

  2、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实现零败诉

  一是做好长寿区李治会对我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审应诉工作;二是做好重庆市飞水岩电站对丰都县水务局及我局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应诉工作;三是做好铜梁区巴川街道仙鱼社区居民对我局批复小北海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应诉准备工作;四是做好长寿区易大德对长寿区水务局及我局行政复议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应诉工作。

  (五)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2014至2015两年间,共完成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类行政许可文件书面审查194件;完成招标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209件;完成市局公文合法性审查62件;完成外来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审查及征求意见回复120余件。

  (六)搞好法制宣传

  一是组织开展了2014年、2015年纪念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全市共举行大型集中宣传活动8场,张贴宣传画16000余张,刷写宣传标语2400余条,举行各类讲座、演讲、座谈会70余场;二是组织了年度干部法制理论考试及全市水行政执法政研人员培训;三是向水利部推荐选送了我市2014、2015年水利水利优秀调研文章。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某些涉水法律、行政法规存在法律冲突、职能交叉和相对滞后等问题,相关立法及修订推进较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束缚了地方水利立法;另一方面地方各省市对于立法程序规定更为规范和严格,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且部门职责交叉较多,协调工作困难,国家尚未修订或已经启动修订但尚未出台的上位法律法规,地方一般不启动本级立法程序,国家层面没有法律依据地方很难突破创新,导致立法难度越来越大。

  二是从全市水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看,不少还比较薄弱,不能完全满足法制机构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编制少,工作经费不足,执法津贴未落实到位,专业性不强,装备落后,缺乏系统培训,没有统一着装标识,易受到行政干预,工作压力较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工作思路

  抓好重点立法项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制定工作,积极争取市人大列入直接立法项目;彻底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区县属地化管理执法和综合执法;强力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和简政放权,做到权责对等,加强对行使权力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把合法性审查纳入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目标任务

  1、立法方面

  全力做好《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水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工作,力争年底前上报市政府;抓紧推进政府规章《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力争2016年上半年出台;进一步抓好项目储备,做好年度立法计划的申报工作,保证水利立法工作的前瞻性的连续性。

  2、执法方面

  一是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是继续抓好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加强对区县水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做好重点案件的督察督办。

  三是创新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全市公安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促进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努力实现行政管理与打击犯罪的两促进,积极探索区县水利综合执法。

  3、简政放权,规范行政权力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做好相应审批项目的取消和承接工作,全面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做好非许可类审批改革工作和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规范性文件库的动态调整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制度。

  4、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积极配合水利部、长江委做好渝鄂等边界水事纠纷调处和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渝贵、渝川水事纠纷预防工作。

  5、搞好法制宣传培训

  一是抓好法制宣传培训等法制机构日常工作,利用3·22中国水周、世界水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法制宣传活动,在总结“六五”普法的基础上,做好“七五”普法规划。

  二是抓好新修订的《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实施指导工作。

  三是组织开展好水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执法队伍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积极在全市推广宣传各区县在推进综合执法、执法装备、解决执法编制待遇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确保水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