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水政工作汇报材料——淮河水利委员会

2016-06-01 07:59  

  近年来,在淮委党组和水利部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紧紧围绕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中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政监察、采砂管理和省际边界水事纠纷调处等工作,提升了流域依法行政水平,维护了流域良好的水事秩序,保障了水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

  一、水政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1、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近年来,我委积极开展水法规宣传活动,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组织各项活动,丰富宣传载体,提高活动参与度;2014、2015年,我委组织委属支队联合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等单位开展淮干执法巡查暨普法座谈会,分别检查淮河干流皖苏省界段(蚌埠-盱眙段)、淮河干流安徽段(淮南-临淮岗)河道水事秩序,将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形成了普法推动执法、执法检验普法的良性循环。同时,水法宣传还充分利用淮委网站、《治淮》杂志、电子显示屏、布设展板、发放手提袋等各种方式宣传法治成果、弘扬法治精神。

  2、法制建设及调查研究工作

  2014年至今,我委组织开展了淮委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预算项目规划(2014-2016年)编制工作,确定了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的重点;组织开展了《水利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课题研究--采砂管理领域》、《淮委水利综合执法务实指南编制》、《淮委直管区许可砂场验收管理办法编制》、《淮委直管区许可砂场采砂后评价研究》、《淮委水行政许可项目运行管理制度编制》、《淮委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及量化分析》、《淮委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处置及制度编制》、《淮委采砂管理关键问题及办法制定》等多项研究内容;对《农田水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严重水事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方案》、《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草案向水利部提出修改意见;对南四湖湖东堤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方案、《淮委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核;赴黄委就水利综合执法试点实施情况、水事违法案件巡查报告制度建设情况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学习先进经验,提升我委水利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3、执法队伍建设

  近年来,我委不断强化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每年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淮委水政监察工作要点,统筹部署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建设与管理和采砂管理等方面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为委本级水政监察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除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举办淮委系统水政监察人员和采砂管理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和采砂管理工作人员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同时及时根据水政监察机构变动和人员调整情况,对水政监察人员证件进行审验、办理、换发和补发,保证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2013年至今,我委连续3年开展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进一步推进了我委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4、执法能力建设

  为适应流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了新形势,我委不断强化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开展了《淮委2013-2020年水政监察基础建设项目》有关工作,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直管区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快速反应能力;编报了“淮委沂沭泗流域调查取证执法装备”,并通过审查纳入2015年水利部新增预算项目,将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装备,提高执法能力;淮委晓店执法码头也于2014年年底通过验收投入使用。

  5、开展深化河湖专项执法和水土保持执法活动

  2014年3月至11月,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深化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4〕107号)要求,淮委结合实际,制定了《淮委深化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印发流域四省及沂沭泗局,牵头建立了联系人制度,协调解决流域各省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抽查和查处阶段,我委重点对安徽省凤阳县硅工业园区项目、河南省沈丘县中储粮纸店粮库码头项目、江苏省盱眙县建设淮河三桥项目、山东省济宁中广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我委许可在南四湖湖东堤迎水侧建设30MW太阳能发电项目进行了查处和督办,并对活动开展及抽查、督办情况形成报告报部。今年,根据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我委水政部门将和水土保持部门紧密合作,努力做好水土保持执法的各项工作。

  6、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3年,我委应对处理了关于山东省高院提审庞爱学诉我委沂沭河局采砂管理过程中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应对处理了山东临沂市朱孔安不服我委作出的《淮河水利委员会准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引起的行政复议工作。2014年,协助水利部处置采砂许可行政复议案件1起;处理西气东输公司等对我委基层单位的征收决定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2起;处置了建设征地取土池塘淹溺儿童引起的民事诉讼1起。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将对复议后的诉讼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为此,我委积极开展了学习培训和应对工作,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二、采砂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科学采砂许可

  严格依法开展采砂许可,采砂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2014年3月,我委对沂沭河局2013~2014采砂计划申报情况等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8月,对《沂沭河(山东段)2014-2015年度采砂实施方案》、《2014-2015年度沂河(江苏段)、骆马湖采砂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9月,会同沂沭泗局对沂沭河局管理范围内砂场进行了验收,从采砂现场监管、依法收费、砂场安全生产、远程监控系统运行、采砂区域社会稳定情况等方面对砂场进行综合评价;9月、10月,我委两次开展了沂沭河(山东段)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的集中受理工作;2015年5月,开展了淮委直管区采砂管理专项检查。我委严格按照采砂许可条件审查沂沭泗直管河湖范围内采砂许可申请,依照审批程序进行许可,截至目前完成2014-2015年度采砂行政许可31项,合计许可方量约543万方,许可采砂船只215条。

  2、制订采砂管理执法人员加班补贴管理办法

  2014年,我委在采砂管理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以解决基层采砂管理人员迫切关心的问题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制订采砂管理执法人员非工作日执法加班补贴办法相关工作,2014年8月19日,《淮委采砂管理执法人员加班补贴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执行,该管理办法参照防汛值班补贴的标准对非工作时间执法的采砂管理人员进行补贴,充分调动了我委直管区采砂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线采砂管理工作缺乏激励机制的问题,推动采砂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3、严格采砂监管

  近年来,我委进一步加强淮委直管区河湖采砂监管,继续推进“七大举措”,提升采砂管理成效。一是继续压缩许可砂场数量,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管得住的目标;二是坚持与地方政府的联合管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主权在我,形成采砂监管合力;三是推行采砂精细化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四是调整采砂许可周期,有效落实汛期禁采,实施科学有序监管;五是逐步推进由“汛期零开采”转向“汛期零船只”的管理转变,根本上遏制汛期非法采砂行为;六是将砂场许可由“批发”变“零售”,成熟一个许可一个,河道采砂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七是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露头就打,绝不放松。

  4、开展采砂管理廉政风险防控

  2014年5月,我委启动了《沂沭泗直管河湖采砂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课题研究工作,并于2014年12月对课题进行了评审验收,形成了《沂沭泗直管河湖采砂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课题研究报告》及《沂沭泗直管河湖采砂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两个成果,从源头上防控和遏制廉政风险。

  5、开展骆马湖地区禁采

  针对骆马湖采砂乱象,为切实保障湖区防洪、供水、航运和生态安全,国务院领导同志连续两次对骆马湖非法采砂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水利部部长陈雷专门对整治骆马湖非法采砂作出全面部署。2015年5月29日至30日,水利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南水北调办派出工作组对整治骆马湖非法采砂进行专项督导;6月14日,水利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江苏省宿迁市联合召开骆马湖采砂专项整治会议。淮委第一时间召开专项会议,随后立即行动,协调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强化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与督促,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淮委沂沭泗局及时建立禁采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骆马湖禁采工作指挥部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徐州、宿迁两市禁采工作,并对非法采砂多发、易发地点进行重点防控,堵塞监管漏洞,杜绝监管空白,确保骆马湖禁采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同时,沂沭泗局骆马湖局按照职责分工,组建了52人的禁采执法队伍,重点加强边界区域的巡查监管和协调配合。

  目前湖区采砂船只分别实现了集中停靠,同时,骆马湖局配合宿迁市相关单位成立了禁运检查站,设置2处水路监测点和2处陆路检查点,切断黄砂外运通道,堵住黄砂外运出口,骆马湖向下游黄砂运输船舶已基本停止装运。此外,在骆马湖徐州境内,新沂、邳州两地组织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建立了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做到了岸上有人值守、水中有人巡查。截至7月底,徐州、宿迁两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679人次,驱离采砂船只852条、中转船只343条、过筛船只134条,拆除采砂机具281台(套)。

  6、开展河道采砂集中检查和采砂管理专项检查

  2014年8月至11月,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我委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淮河流域河道采砂集中检查,制定了《淮委河道采砂集中检查工作方案》,8月下旬,我委在组织基层管理单位完成集中检查自查阶段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对直管区河道采砂管理开展了全面检查,部分河段进行了“四不两直”的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门发文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时限,沂沭泗局针对整改情况向我委进行专题汇报。

  2015年5月,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淮河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办建管函〔2015〕697号)要求,我委成立检查组对沂沭泗局直管范围内的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座谈讨论、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沂河、沭河、新沂河、骆马湖等直管河湖采砂管理的重要区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发文要求沂沭泗局立即整改;同时按照水利部文件要求按时报送了《淮委直管区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情况报告》,目前整改工作已经完成。

  7、推进河道采砂精细化管理

  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建设和完善,我委直管区的采砂精细化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从局域网到城域网、从单机版到网络版、从单项服务系统到信息集成、实现了采砂管理信息化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从个别砂场试点到许可砂场全部覆盖的良好局面,截至2014年底,我委沂沭河局共建立远程监控系统29套,远程监控总控点5个,基本实现了沂沭河局管辖河道许可砂场监控全覆盖。采砂精细化管理大幅提高了采砂计量的准确度、有效监控了超采现象,同时提升了执法效率、降低了采砂管理成本,实现了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三、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

  1、开展淮河流域省际边界水利工程验收前期工作

  淮河流域省际边界水利工程作为“其他工程”的一部分纳入到上一轮治淮十九项骨干工程中。据统计1990~2008年我委安排中央投资省际边界工程治理资金3155.5万元,带动地方配套投资资金9579.7万元。19年来共批复建设涵闸126座,加固提防580km,护砌险工险段3.2km。建设边界生产桥314座,抽水站(泵站、扬水站等)22座,省际边界河流中的70余条得到不同程度治理,取得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2015年3月,我委致函流域四省《关于请提供淮河流域省际边界水利工程有关材料的函》(淮委水政安函〔2015〕41号),要求各省总结1990年以来省际边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目前四省已将有关材料反馈我委,相关验收工作正在准备中。

  2、依法调处苏鲁边界龙王河水事纠纷

  2014年8月,淮河流域新增了苏鲁边界龙王河水事纠纷。该纠纷起因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擅自在距苏鲁省界2.6公里的龙王河上游河段建设12孔节制闸,截留了水源形成了龙潭湾水库,给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地区的饮水、灌溉以及防洪安全带来影响。纠纷处理过程中,我委多次会同有关单位赴山东省临沂市和江苏省连云港市核查情况,提出了明确的调处意见:要求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立即停止纠纷涉及的相关水事活动;积极同江苏省连云港市有关部门就山东省龙潭湾水库拦河闸、江苏省石埝漫水闸和龙北干渠渠首闸的调度运用进行协商沟通并签订协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山东省临港经济开发区须按照有关规定来我委补办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目前纠纷双方已经进行了沟通和协商。

  3、积极督办皖苏边界时湾水库水事纠纷

  近年来,我委不断加强对时湾水库水事纠纷的督办力度。2014年结合水利部深化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将省际边界的涉水违法违章行为列为了检查重点,同时结合水法宣传、执法巡查多次赴江苏盱眙开展纠纷调处,督促江苏方面尽快按照我委要求拆除时湾水库纠纷所涉圈圩;2014年10月上旬,我委分管副主任率检查组对江苏省深化河湖专项执法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对时湾水库库区圈圩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督办;10月中旬,我委会同安徽省水利厅赴时湾水库对圈圩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目前该纠纷相对稳定,基本可控。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强调处和督办力度,力争尽快解决该水事纠纷。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行政执法的法规依据不足

  流域机构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不足,同管理职责不相适应。特别是采砂管理法律依据不足,存在水利、国土等有关部门多头管理现象。目前还未颁发针对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打击非法采砂、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或处罚措施缺少充足的法定理由和依据,导致行政复议、诉讼风险增加。

  2、建设项目监管难度加大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地方政府向河湖进军、向河湖要效益,地方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扶持企业和旅游开发项目越来越多,为了抢工期、抢效益,各种涉河建设项目不经报批就上马实施,违章建设行为时有发生且有蔓延之势,依法监管难度急剧加大。涉河违法建设行为规模大、社会关系复杂,个别地方政府行政干扰正常的执法工作,大大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3、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由于市场需求依然旺盛,黄砂行业利润可观,已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越来越多的人紧盯着河道内的黄砂资源,采砂管理的敏感性、艰巨性、长期性不仅没有减轻,反而随着砂资源的日益稀缺而加剧,采砂管理形势依然严峻。采砂管理各项措施是否合理科学,采砂管理人员是否能够抵御住各种诱惑、腐蚀,打击非法采砂是否能够长效有力都仍是河湖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

  4、执法能力建设尚不能满足规范执法需要

  目前,各直属局水政监察队伍的人员编制少,执法机构改革不彻底,内部职能亟需调整。缺少专职的水政监察人员,绝大部分兼职水政监察人员既要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经济创收、水行政执法和采砂管理等多方面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水行政执法环境较恶劣、条件艰苦,由于人身防护措施、执法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执法效果。

  五、意见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推动非法采砂“入刑”工作,使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有法可依,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采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采砂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同时,由于非法采砂危害严重、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危险性高,而我委河道管理单位普遍存在人员少、管理范围大等问题,建议建立打击非法采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议水利部继续保持和加大流域采砂督查力度,确保流域采砂管理有序可控,以巩固2011 年淮河流域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二是建议加强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增加流域机构专职水政监察队伍编制,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力度和执法基地建设力度,增加监控系统和执法巡查处理等信息化科学化监管手段,切实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是建议水利部支持、指导流域机构开展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案件,推进流域水政执法工作开展,提升流域机构管理形象;特别是对流域机构提请挂牌督办的、久拖未决的、影响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希望由水利部牵头进行重点查办,啃硬骨头、动真碰硬,树立流域机构执法权威,以起到查处一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

  四是建议增列边界水事纠纷调处经费。边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事关水利事业的发展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水政部门一项非常重要工作。目前,边界水事纠纷呈现新的发展趋势,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更加注重自身切身利益,水事纠纷日趋复杂,调处工作手段有限,难度加大。尤其靠传统的协商手段已难以达到预期目的,问题的根本解决,离不开专门的边界调处和治理经费。